安全生產常識
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簡報 第113期
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辦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第三方施工破壞嚴重危害燃氣管道安全穩定運行。根據統計,近兩年燃氣管道事故中,第三方施工破壞占比達到75%。2024 年 5 月,住房城鄉建設部專門印發通知,部署各地重拳整治第三方破壞燃氣管道問題,切實加強城市燃氣管道保護。11 月 18 日,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印發了《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壞燃氣管道管理辦法(暫行)》,進一步規范單位或個人在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保護和控制范圍內,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或者其他影響燃氣管道安全的活動,切實保障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安全運行。現以工作簡報印發,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學習借鑒。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千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壞燃氣管道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防范和遏制第三方施工破壞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確保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安全運行,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和《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第三方施工范圍內燃氣管道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施工是指單位或個人在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 "燃氣管遣" )保護和控制范圍內, 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或者其他影響燃氣管道安全的活動。
第二章 保護和控制范圍
第三條 燃氣管遣保護和控制范圍應按《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等有關規定劃定。
第四條 在燃氣管遞保護范圍內,應嚴格執行《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規定,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管遞安全的活動:
(一 )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道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管道安全的活動。
第五條 在燃氣管道保護范圍內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管道安全活動的, 應與燃氣經營企業制定燃氣管遞保護方案、簽訂燃氣管遺保護協議,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在燃氣管道控制范圍內從事本辦法第四條列出的活動,或從事敷設管道、 打樁、 頂進、挖掘、鉆探、管遞穿跨越作業等可能影響燃氣管道安全活動的,應與燃氣經營企業制定燃氣管道保護方案、 簽訂燃氣管道保護協議,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在燃氣管道控制范圍外進行作業的,仍應保證燃氣管道安全。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縣級以上燃氣管理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 一)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管道保護范圍和控制范圍;
(二)會同市政、交通、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 )督促燃氣經營企業以及涉及燃氣管道的第三方施工項目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等制定完善本單位防范燃氣管道第三方破壞的安全責任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定期
督導檢查責任落實情況;
(三)會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督促物業服務人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做好物業管理范圍內燃氣管遞的保護工作;
(四)督促燃氣經營企業加強第三方施工范圍內燃氣管遞巡查維護,落實第三方施工全流程管控。
第七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將建設工程項目落實燃氣管道保護措施情況納入監管,對燃氣管道保護和控制范圍內的建設工地進行監督抽查;
(二)配合燃氣管理部門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 定燃氣管道保護方案、簽訂燃氣管道保護協議, 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燃氣管道 定期巡查,確保燃氣管道沿線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要求設置管遺標志,標志損毀或標志不清的,應及時修復或更新;
(二)向申請在燃氣管道保護和控制范圍內施工的單位提供施工區域內燃氣管網圖及管遞分布情況,并共同編制燃氣管遣保護方案,簽訂燃氣管遺保護協議;
(三)在施工前,向第三方施工項目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現場指認管遣位置 并進行書面交底;
(四)在施工時,對施工區域內的燃氣管遞保護和控制范圍設置警示標志,加強第三方施工期間巡查頻次和力度,派專業人員現場指導、專人監護,制止可能危害燃氣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配合施工單位采取保護燃氣管道的相關 措施;
(五)制定并落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配備應急人員和相應的應急裝備、 器材, 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九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開工前,應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燃氣管道的相關情況并形成書面資料;
(二)應明確建設、勘察、設計、 施工、監理等單位的燃氣管道保護責任,未聘請勘察單位或監理單位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相應的燃氣管道勘察和施工監理的責任和義務;
(三)會同施工單位、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管道保護方案、簽訂燃氣管道保護協議,督促參建各方制定并落實相應安全保護措施;
(四)及時向燃氣管理部門、燃氣經營企業報告破壞燃氣管道事件 (故)情況, 積極組織、配合相關應急搶險工作。
第十條 物業服務人(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含業主組織)、物業整體租賃及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村委、其他管理人等)應支持、配合燃氣經營企業開展燃氣管道巡檢、維護維修保養和安
全用氣宣傳工作;加強物業管理范圍內施工現場巡邏檢查,發現施工單位在燃氣管遞保護和控制范圍內施工但未簽訂燃氣管道保護協議,或有可能危及燃氣管道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
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向屬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施工保護
第十一條 燃氣管道保護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 一)建設工程基本情況;
(二)燃氣管道查勘情況、 保護及控制范圍和保護要求;
(三)燃氣管道與建設工程項目交叉情況及示意圖;
(四) 涉及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的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五)燃氣管道保護責任人員及職責分工;
(六)涉燃氣管遞保護范圍或控制范圍的具體施工方案及燃氣管道保護具體措施;
(七)有關法律、 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燃氣管遞保護方案由建設單位牽頭會同施工單位、勘察單位、 監理單位、燃氣經營企業等單位共同制定, 方案內容應符合本辦法第十 一條規定并經各方協商 一 致。
第十三條 燃氣管道保護協議由建設單位牽頭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簽訂, 協議內容由簽訂各方自行約定。
第十四條 第三方施工項目開工前,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燃氣經營企業應落實以下責任和安全措施:
(一)建設單位。
1.向燃氣經營企業、 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咨詢、查明施工范圍內燃氣管道及其他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并將相關材料提供給勘察、 設計、 施工、 監理等單位;
2.建設工程施工作業可能影響燃氣管道安全的,應組織勘察(如有)、 設計(如有)、 施工、 監理單位(如有)及燃氣經營企業現場踏勘、指認管道位置并交底,做好圖文記錄,由各方簽字或蓋章存檔;圖紙會審應邀請燃氣經營企業參加;
3.燃氣管道位置難以判斷的,應在燃氣經營企業派出的專業人員現場指導下,對燃氣管遞進行現場探測或者開挖確認燃氣管道埋設情況;
4.會同施工單位 與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管道保護方案、 簽訂燃氣管遞保護協議, 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5.建設工程由不同施工單位分期、分段施工的,應分別會同勘察(如有)、 設計(如有)、 施工、 監理單位(如有) 與燃氣經營企業確認燃氣管遞位置,分別制定燃氣管遞保護方案、簽訂燃氣管道保護協議。涉及分包的建設工程,應組織總承包單位簽訂協議, 由總承包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二)勘察單位。
勘察單位在從事地質勘探、鉆探等施工活動前,應從建設單位獲取施工范圍內的燃氣管道現狀資料,與燃氣經營企業制定燃氣管道保護方案、簽訂燃氣管道保護協議,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采取措施保證燃氣管道安全。
(三)設計單位。
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的燃氣管道資料,在項目設計文件中考慮燃氣管道保護要求,并對涉及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安全防范意見。
(四)燃氣經營企業
1.對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燃氣管道的,應與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共同制定燃氣管道保護方案、簽訂燃氣管道保護協議, 明確保護燃氣管遞相關措施;對采取非開挖定向鉆(拉管)施工工藝的建設工程,應認真研判可能對燃氣管道運行造成的安全風險;
2.收到燃氣管道情況書面咨詢后,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所咨詢范圍內有無燃氣管遞;有燃氣管道的, 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 安排人員配合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進行現場踏勘,指認管道位置并交底;現場踏勘后, 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咨詢意見書,咨詢意見書應明確建設工程名稱、 工程地址、 工程范圍、施工工期、咨詢范圍、咨詢意見有效期、 注意事項及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燃氣管遣情況,包括燃氣管道的材質、管徑、 壓力、 走向、 埋設方式、 埋深(標高)等內容;
3.燃氣管道位置難以判斷的, 應書面告知, 劃定防護范圍,并配合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采取人工開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氣管道情況;
4.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宣貫燃氣管道保護要點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第三方施工破壞燃氣管道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參與圖紙會審。
第十五條 第三方施工項目施工階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燃氣經營企業應落實以下責任和安全措施:
(一)建設單位
-牽頭組織實施燃氣管道保護方案,加強日常檢查;接到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報告或者燃氣經營企業通知,現場施工存在影響燃氣管道運行安全的, 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暫時停止施工, 在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后, 方可繼續施工。
(二)施工單位。
1.建立每次新區域施工動土確認制度,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管道安全的,應在施工現場告示牌列明燃氣經營企業名稱、聯系人、 聯系電話、警示信息及燃氣管遞保護要點;
2.結合圖紙和燃氣經營企業現場交底對燃氣管道進行探挖復核,明確管道埋深、走向及防護范圍,并與燃氣經營企業進行書面確認; 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機械操作人員應在相關資料答名確認; 挖掘復核時應做好臨時警示標識;
3.施工動土前應組織施工班組、作業人員(尤其是鏟車、挖掘機、破碎機、鉆機等機械操作人員)進行燃氣管道保護技術交底和安全培訓教育并簽名確認;施工過程中臨時調整施工人員的,應對新進場人員進行燃氣管道保護技術交底和安全培訓教育并簽名確認;
4.在燃氣管道保護和控制范圍內施工作業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提前48小時書面通知燃氣經營企業派人在施工時進行現場監護指導;
5.施工期間,出現燃氣管道安全警示標識缺失、移位、被覆蓋的,或發現燃氣管道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和燃氣經營企業,待與燃氣經營企業重新現場交底確認,補齊燃氣管道安全警示標志標識,落實安全保障措施后方可施工;
6 .告知 燃氣經營企業每天的現場開挖方式、開挖范圍、開挖計劃、 施工對燃氣管道的影響等信息;
7.超過燃氣管道咨詢意見范圍、有效期的,應通知建設單位補充完善或重新辦理燃氣管道咨詢意見,并重新制定燃氣管道保護方案、 簽訂燃氣管遺保護協議;
8.采取機械施工作業的,現場必須有專人指揮, 并做好安全防護;
9.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動燃氣管遞,或造成埋地管道裸露、懸空,不得毀損、 覆蓋、 涂改、 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管道安全警示標志;
10.施工導致鋼管防腐層及鋼管表面鋼質刮損、 PE 管道變形或損傷 、 PE 管道示蹤裝置或鋼管伴行光纜損壞、 地上燃氣管道表面損傷或變形等的,應立即停止施工,并向燃氣經營企業報告,配合燃氣經營企業維修或更換受損的燃氣管道,相關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未向燃氣經營企業報告導致燃氣管道帶病運行的,建
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1.施工導致燃氣管遣保護設施(箱涵、 蓋板、 套管等)、閥井損壞的,應在燃氣經營企業指導下按原設計要求修復,相關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三)監理單位。
1 .在施工前對施工組織設計、管道保護方案中涉及燃氣管道保護的技術措施進行審查;
2.委派監理人員 對燃氣管道保護和控制范圍內的工程開挖活動進行旁站監護,發現存在危及燃氣管道安全隱患的,應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 停止施工,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 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四)燃氣經營企業。
1.嚴格執行《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等規定,建立健全燃氣管道 巡查監督考核制度,配合施工單位復核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燃氣管道位置,做好安全交底、警示標志設置和安全宣傳工作;
2.指定專人收集、登記燃氣管道保護和控制范圍內施工信息,及時傳達到企業內部燃氣管道運行部門;巡線人員應調整優化管道日常巡查周期,對有可能影響燃氣管道安全運行的施工現場重點巡查,對施工現場及周邊的燃氣管道和管道控制閥門 巡查周期不少于 一天1次;
3.與建設、 施工、 監理單位建立施工現場燃氣管遞保護聯動機制, 督促指導施工單位設置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臨時警示標識,完善施工告示牌;
4.配合建設、 施工、 監理單位派員進行現場監護指導,在燃氣管道保護范圍內施工作業的,燃氣經營企業監護人員應全程現場監護;燃氣經營企業開展現場監護指導應保留通報信息、 監護內容及過程記錄,對問題處置應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簽字確認;
5.巡查發現 未辦理燃氣管道咨詢、未制定燃氣管道保護方案、未簽訂燃氣管道保護協議或者未按燃氣管道保護方案落實管道安全保護措施等情況的,巡線人員應立即制止,并向現場 施工負責人發放《安全隱患通知單》; 施工現場無人簽收、拒絕簽收或制止無效的,巡線人員應現場拍照留證,報告燃氣經營企業,并
盯守現場;燃氣經營企業應及時通知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進行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報告屬地公安機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燃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五章 日常巡檢和應急處置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建立健全燃氣管道和標志標識巡查巡檢制度,開展燃氣管道隱患排查,強化日常巡查;充分利用安全數智化系統、物聯監測終端、視頻監控、高精準泄涓檢測、無人機巡線、 北斗系統定位、 手持智能終端等方式, 實現人巡、技巡有效結合,提升巡檢效能和精準性。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燃氣經營企業應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發生燃氣管道破壞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立即采取疏散、警戒、消除明火等應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向建設單位、燃氣經營企業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單位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通知后,應按規定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并及時向消防救援、燃氣管理、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報告。 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協助配合燃氣經營企業開展搶修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將燃氣管道保護工作納入安全管理日常監管內容和燃氣經營企業的信用評價,會同行政、執法等部門建立健全燃氣領域安全生產事故案件聯合查處工作機制,配合公安部門制定第三方破壞燃氣管道案件的銜接移送標準。對在燃氣管道保護和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及燃氣管道安全活點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管道保護方案、簽訂燃氣管遞保護協議或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等情況的, 屬地燃氣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后, 應迅速趕往現場調查,依法進行處理, 定期公開違規施工破壞燃氣管道行為。 違規破壞燃氣管道造成生產安全事故致人傷亡的, 應依法依規追責問責。
第十九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前,向燃氣經營企業咨詢施工范圍內燃氣管道情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施工許可時,應同步告知建設單位燃氣管道保護責任。建設、施工等單位因違反建設程序、冒險作業或者違規作業導致燃氣管道破壞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涉事單位及個人分別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 燃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燃氣管道保護的宣傳,規范第三方施工管理,積極運用各類媒體及戶外宣傳設施加大燃氣管遞法制宣傳,增強第三方施工相關單位對破壞燃氣管遞的風險意識。燃氣管理部門、燃氣經營企業應公布第三方施工破壞燃氣管道的舉報投訴聯系方式,完善投訴舉報辦理反饋及信息通報機制,提高群眾保護燃氣管道的參與度。鼓勵各地建立 “第三方施工監管平臺 ” ,應用公共視頻、管網保護物聯感知裝置(視頻、振動)等數字化手段,加強第三方施工監管。
第二十一條 燃氣管理部門要建立燃氣管遞保護工作統計分析制度, 定期對轄區內違法行為及事故信息進行統計和分析,對事故調查處罰結果進行跟進,形成完整的統計分析報告,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改進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