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晚,多位市民撥打濟南時報熱線稱:20:40左右,望岳路電力設計院附近疑似施工挖斷煤氣管道,引起爆燃。
著城市燃氣的迅猛發展,道路旁、小區中,燃氣管路與設施變得逐漸密集,但頻發的野蠻施工卻讓城市燃氣管道“傷痕累累”。
2018年5月4日,成都市郫都區德源街道紅展東路一土建工程發生一起因野蠻施工引發天然氣燃燒的火災事故,事故共造成經濟損失約15萬元。
7月4日,從成都市公安局新聞通氣會上獲悉,公安機關當即對兩名涉嫌破壞易燃易爆設施罪的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5月4日凌晨1時許,四川某建筑公司施工人員何某某(男,49歲,廣元市人)、挖掘機駕駛員干某某(男,24歲,郫都區人)在紅展東路改造工程不按規定野蠻施工,將地下的天然氣管道挖破并引發火災事故。
據了解,事故造成運輸挖掘機工具的面包車燒毀、挖掘機液壓管損壞及周邊1240戶住戶停氣,共計經濟損失約15萬元。此案系一起道路建設施工人員不按相關法律法規、野蠻施工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典型案件,相關責任人也將受到法律的嚴懲。經深入調查,警方依法對涉嫌破壞易燃易爆設施罪的何某某、干某某刑事拘留。
各施工單位要吸取教訓,在生產作業時不能肆意妄為、野蠻施工,不能只顧經濟效益而罔顧公共安全,一定要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全面加強安全生產日常監管,及時消除和治理各類安全隱患,有效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第三方破壞燃氣管道的N種原因
施工單位:
1、施工單位在未告知燃氣公司的情況下,為求工期和進度強行施工對地下管線位置不明而造成破壞。
2、施工單位在未告知燃氣公司的情況下,即使對地下管線情況了解,明知有燃氣管線的情況下,存僥幸心里,對破壞后果不了解或不重視而強行施工造成破壞。
3、施工操作中發生指揮不當或誤操作對管線造成破壞。
4、施工單位對燃氣知識的不了解,導致安全意識淡薄。
5、施工時沒根據相關資料確認地下管道的位置,或者沒采取人工挖掘等措施;無視燃氣標志樁、警示帶,甚至對巡查人員的警告置之不理,仍使用大型挖掘機械進行施工,對管道造成破壞。
6、施工單位未意識到有地下燃氣管道,施工前未對地下燃氣管道進行確認,未與燃氣公司協調。
7、施工單位在管道附近進行施工,造成地質沉降、管道應力改變,引發管道失效。
8、施工單位人員野蠻施工,防護措施不到位。
9、燃氣管道及設施保護方案不合理,方案執行不到位。
10、未及時通知燃氣公司監護人員到場指導與監管。
燃氣公司:
1、巡線人員巡線不到位,或未能良好監護造成施工單位對現場情況不了解而造成破壞。
2、對地上管線的警示和防撞隔離設施安裝不健全,管線上方無標識物,如警示帶、警示樁、管線指示地磚等。
3、施工單位已經通知聯系燃氣公司,但燃氣公司未能提供準確定位的竣工圖紙,而導致施工單位操作無借鑒資料而誤操作造成破壞。
4、燃氣公司宣傳力度不夠,聯系方式單一,導致施工單位施工前或事故發生后無法聯系到燃氣公司。
5、管道運行前期施工質量不過關,埋深較淺,管材質量不佳,管道老化嚴重,受到機器車輛震動或管位上方機械作業導致損壞。
6、管網數據資料不健全,現場燃氣管道標志樁位置錯誤,地下管網竣工資料與現狀不符合。
7、設計、施工埋深不夠,管道在竣工時就埋深不足。
8、管網日常管理不到位:管理隊伍不健全;管理隊伍素質不適應;管理制度不健全;定人、定責、定時等措施沒有落實;信息不暢通;管理投入沒到位。
9、安全信息確認程序可操作性不強,確認程序各環節把關不嚴。未明確施工過程各方安全責任及義務,未實施現場交底,安全信息確認流于形式。
10、未配備足夠的監護和巡查人員,缺乏有效的管線巡視、工地巡視及監管手段。
野蠻施工破壞燃氣管道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生任何燃氣設施的破壞,都有可能對該區域內的用戶及環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和影響,并且燃氣類事故產生的社會波動也較其他的市政問題更大。因此,我們一定要保護好燃氣管道,堅決向野蠻施工說“不 ”!
遇到燃氣管道泄漏,應該注意什么?
1、如果市民發現有可能危害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野蠻施工,可向物業或居委會反映,并撥打燃氣公司服務熱線;
2、絕對禁止一切能引起火花的行為,比如手機拍照、扔香煙頭等,因為使用攝像機、打火機,打電話等都可能會產生靜電火花;
3、禁止圍觀,需迅速撤離現場;
4、車輛應繞行避開,將搶險通道讓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