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民區內,利用私自架設的設備竊取天然氣公司地下管道主干道內的天然氣,私自給出租車加氣,非法出售牟利,丟失的天然氣到底是民用,還是商用?定性將直接影響到判決結果。”近日,長春市檢察院的一起抗訴案件針對此問題給出了答案。
2016年5月,轄區民警在巡邏中發現:有多輛出租車到一個叫霧凇貿易的門市內加天然氣,民警感到特別可疑,隨即進行盤查。寬城分局于當日立案偵查。
經查明,2014年8月至2016年5月3日期間,被告人李某在所租住的門市內,利用私自架設的設備,竊取長春市天然氣公司地下管道主干道內的天然氣私自給出租車加氣以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崔某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23日、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5月3日,伙同李某采用上述方式共同盜取天然氣給出租車加注牟利。經測算,李某、崔某所盜天然氣總量分別為94815立方米、34965立方米。2016年8月10日,該案由長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盜竊罪向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認為,根據國家發改委相關文件規定,居民用氣和非居民用氣使用不同的價格標準。民用天然氣為2.8元/立方米,商業用天然氣(出租車用)為4.42元/立方米左右(根據市場浮動),被告人李某、崔某所盜天然氣用于給出租車加氣,應按照商業用天然氣認定盜竊總額:李某、崔某所盜天然氣價值分別為420211.8元、149491.8元。
而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所盜取用于出租車加注的天然氣與天然氣公司提供給正規加氣站用于出租車加氣的天然氣不具有同一性,燃氣公司所出具的《價格確認函》作為證據的證明力不夠,故不能依據商業用天然氣價格計算犯罪數額。最終,一審法院按照2.8/平方米認定盜竊總額分別為:265482元、97902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處崔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案情發展到這一步,如何定性該案中所盜取的天然氣便成了量刑的重要依據。
一審法院判決后,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量刑畸輕,向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雖然被告人是從接入居民區的管道中盜竊天然氣,但是在同一居民區內不僅有居民,還有商業經營場所使用天然氣。李某所盜取的天然氣用于給出租車加氣,屬于經營范圍,應按照長春市非居民(出租車)用天然氣標準統計犯罪數額。主辦檢察官也認為,被告人在居民區天然氣管道內私自盜竊天然氣給出租車加氣,并且是從管道中的主干道架設設備竊取,其所盜氣體為易燃易爆氣體,所用設備具有極大安全隱患,危害公共安全。
二審法院在檢察機關補正后采納了長春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認定被告人李某某的盜竊數額超過了人民幣30萬元,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終,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李某犯罪數額為417841.8元,崔某犯罪數額128833.8元,撤銷對被告人李某的一審判決,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11年3個月,其他原審判決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