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從業十余年的燃氣工程設計人員,工作中自然會涉及到各類廠站合建的設計問題,在山東省沿海諸如煙臺、威海、東營等城市不僅有CNG加氣站和LNG加氣站,還建有為數不少的LPG加氣站,因此結合工作實際情況,著重對《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的強制性條文進行了一番研讀。
國標GB51142-2015《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自2016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13、5.2.3、5.2.4、7.0.5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一、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按儲氣規模分為8級,等級劃分應符合表3.0.12的規定。
“3.0.13 二級及以上液化石油氣供應站不得與其他燃氣廠站及設施合建。五級及以上液化石油氣氣化站和混氣站、六級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氣儲存站、儲配站和灌裝站,不得建在城市中心城區。”
該條款明確了液化石油氣供應站規模、合建模式、建設范圍,對今后的設計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指導作用。
條款指出,三級及以下液化石油氣供應站允許與其他燃氣廠站及設施進行合建,城市中心城區只能建設六級以下氣化站和混氣站;七級以下儲存站、儲配站和灌裝站。換句話說,只有城市中心區以外,可以建設五級以上氣站和混氣站,六級以上儲存站、儲配站和灌裝站,可以將三級以下供應站與其他廠站合建。
同時指出,城市中心區是指城市規劃發展的核心區,建設范圍包括建設用地和相關控制區域,如城市新城、新區、各類開發區,組團式城市的主城和副城,但不包括外圍獨立發展、零星散布的縣城及鎮的建成區。
二、3.0.15 七級及以上液化石油氣供應站設置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功能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汽車加氣區域與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工藝裝置區應分開布置,中間應用實體圍墻隔開;
(主要是為防止加氣車輛進入到液化石油氣供應站)
2.汽車加氣區域平面布置及工藝設計應符合《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的有關規定;
3.汽車加氣區域應設置專用的對外出入口,并應符合《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的有關規定;
4.加氣機與液化石油氣供應站內液化石油氣儲罐的防火間距不得小于本規范表5.2.10汽車槽車裝卸臺柱(裝卸口)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防火間距;
(加氣機可以等同于裝卸口,即指的是固定連接,并用于液化石油氣裝卸的接口)
5.當汽車加氣區域獨立設置液化石油氣儲罐時,與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5.2.8(主要是規定了全壓力式儲罐與站外建筑、堆場的防火間距)的規定;
也就是說當汽車加氣站獨立設置LPG儲罐時,與LPG供應站站內建筑物及儲罐的防火間距按站外間距考慮,換言之,不單獨設置儲罐,則可以按站內間距考慮。
6.汽車加氣區域內的建筑與液化石油氣供應站內液化石油氣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5.2.10(主要是規定了全壓力式儲罐與站內建筑、堆場的防火間距)中辦公用房的規定。
也就是說加氣站罩棚、營業室等建筑的間距可以執行供應站的辦公用房與儲罐的間距要求,即加氣站的辦公用房和供應站的辦公用房可以共用。
總的來說,該條款主要對LPG供應站與LPG加氣站合建、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改建或擴建,增加汽車加氣功能提出了相關要求。為此類工程項目的設計提供了思路。
三、液化石油氣儲存站、儲配站和灌裝站總平圖應分為生產區(包括儲罐區和灌裝區)和輔助區布置,其中總平圖布置中的重要要求列入了強制性條款5.2.3和5.2.4。
(一)“5.2.3液化石油氣儲存站、儲配站和灌裝站的生產區和輔助區應各至少設置1個對外出入口;當液化石油氣儲罐總容積大于1000m3時,生產區應至少設置2個對外出入口,且其間距不應小于50m。對外出入口的設置應便于通行和緊急事故時人員的疏散,寬度均不應小于4m。”
本條規定除了要考慮生產的需要,主要還得考慮火災和緊急事故時,人員的疏散和搶修,并能確保消防通道暢通。
(二)“5.2.4液液化石油氣儲存站、儲配站和灌裝站的生產區內嚴禁設置地下河半地下建筑,但下列情況除外:
1.儲罐區的地下排水管溝,且采取了防止液化石油氣聚集措施;
2.嚴寒和寒冷地區的地下消火栓。”
該強制性條款是由液化石油氣LPG的氣體性質確定的,LPG的密度約為空氣的2倍,如果生產區內有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很容易造成LPG的積存,故而引發事故,同樣道理,7.0.5條款特別強調“液化石油氣瓶組間不得設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內”。
在設計中,通常防止LPG聚集的做法是將溝內填滿中性砂。一般情況下,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多為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那么設計總平圖時,應該首先明確生產區和輔助區,把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設置在輔助區,那么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GB51142-2015強條的研讀,解決了以往工作中的困惑,加深了對規范標準的理解,更有利于下一步設計工作的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