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對散落于我國法律法規體系中的涉及天然氣內容進行了系統梳理,并作了一定的分類歸納。同時,對目前天然氣產業遇到的法律突出問題進行了深入闡述,并針對性的給出了作者的建議。作為國內為數不多的對天然氣法律規范進行系統歸納的文章,本文值得收藏。公號今天播出上篇。
中國天然氣產業法律規范的現狀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西氣東輸、陜京線、川氣東送、沿海LNG接收站等一系列天然氣基礎設施的建成投產,以及國內燃氣行業市場化改革對天然氣下游消費市場的規模化推動,我國天然氣產業已經基本形成了完整的產業鏈,整個產業開始進入快速發展期。
伴隨著產業的快速發展,天然氣產業法律規范也在不斷完善,使天然氣行業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軌道。本文試圖對天然氣產業法律規范的現狀做一梳理,分析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就如何完善給出進一步的建議。
按照法學中的定義,法律體系應該是把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而形成的體系化的法律整體。以此對照,我國的天然氣法律規范的法律等級不高且法律規定本身尚不完善,因此,作為天然氣產業法律的體系化還不足。只能說,現行的涉及天然氣的法律規范主要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一)法律
法律作為法的一種淵源,專指全國人大及其常設機構所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僅次于憲法,一般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的形式頒布實施。
此處的法律并不是廣義的,而是從狹義上解釋的。目前涉及天然氣領域的法律主要以上游勘探開發和中游管輸為主,例如《礦產資源法》中有部分天然氣的內容,主要針對資源開發管理和資源保護;《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主要涉及天然氣長輸管道的安全保護問題。但系統全面的《石油天然氣法》或是《天然氣法》尚屬空白。
其他有散落于各法律中與天然氣相關的內容,如《物權法》第46條和52條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合同法》、《計量法》的部分條款對供用氣合同的制定有指導價值;《反壟斷法》對于行政壟斷和自然壟斷交融的天然氣行業關系密切;《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天然氣行業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提出了原則性的規范等。
(二)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它的效力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法規和行政規章。一般以“國務院令”的形式頒布實施,直接涉及天然氣產業的行政法規也非常少。
在上中游領域,主要涉及的行政法規有《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下游領域最重要的行政法規——《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針對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
此外,國務院發布的《價格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消防條例》等與天然氣行業關系密切。
(三)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指國務院各部委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但不得稱“條例”。天然氣領域的行政規章主要涉及四個部分:
1.關于天然氣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分別涉及天然氣的中下游領域,主要有《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辦法》、《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試行)》、《關于加快推進儲氣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
2.關于特許經營和行業準入。具體包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3.關于價格管理和反壟斷行為。價格管理方面的主要有:《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關于加強政府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的意見》、《關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等;反壟斷行為方面的主要是:《反價格壟斷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工商行政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等;
4.天然氣產業發展政策方面。主要包括《天然氣利用政策》、《天然氣發展“十二五”發展規劃》、《關于發展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的指導意見》等。
(四)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
地方性法規,即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于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一般稱作“條例”、“實施細則”、“辦法”、“決議”、“決定”等;地方性規章是指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和省會城市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僅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根據我國能源體制的國情,地方政府對天然氣產業的管理主要集中在下游領域。按照涉及內容的不同,主要可分為:
1.各地燃氣管理條例和燃氣管理辦法。這是我國天然氣法律體系中篇幅最多也最具活力的部分。除遼寧、新疆、西藏等個別省市外,絕大多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制定了燃氣管理條例,大多數的省會城市以及部分較大的地級城市制定了燃氣管理條例或辦法;
2.各地的特許經營和行業準入制度。有的地區是建立了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水、氣、公交、垃圾處理等一起納入辦法管理。例如《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條例》、《河北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湖南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等;有的地區則專門針對燃氣行業立法,例如《上海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授權和監督管理程序》、《吉林省城鎮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江蘇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此外,部分地區對燃氣經營許可進行了細化,例如《遼寧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3.天然氣價格管理辦法。截止到目前,有9個省市對天然氣(燃氣)價格管理制定了具體辦法,分別是河北、安徽、福建、江蘇、江西、山東、浙江、廣東、湖南。這些辦法對天然氣的價格管理、計價辦法、成本監審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4.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面。例如目前已經出臺的有《上海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辦法》、《深圳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辦法》、《江蘇省城鎮燃氣管道安全保護暫行辦法》、《杭州市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管理辦法》、《青島市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
(五)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對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規的問題所做的解釋,司法解釋也是天然氣法律體系的重要淵源。
針對天然氣上中游領域,最高法、最高檢出臺了《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下游領域,最高法、最高檢發布了《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此外,各地也先后出臺了由公、檢、法、司等多部門一起制定的《關于辦理盜竊燃氣及相關案件法律適用的若干規定》,已經出臺的分別有上海市、黑龍江省、天津市、河南鄭州市、河南平頂山市等。
(六)天然氣標準
天然氣標準是天然氣法律規范中的一個特殊的部分。在我國,天然氣方面的標準,按實施的范圍,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之分;按是否強制執行,有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之分。比較重要的標準有《天然氣》、《城鎮燃氣技術規范》、《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等。
(七)其他規范性文件
天然氣法律體系中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主要是指國務院部委的通知、指示、批復等文件。例如《關于規范煤制油、煤制天然氣產業科學有序發展的通知》、《能源行業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關于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是否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復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