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其中第四章 第三十條規定“管道燃氣用戶需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遷固定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的,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并按照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
這里大家會問為什么必須要到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并按照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
首先我們重新認識一下生活必需品管道天然氣:
1 、天然氣是一種清潔高效的優質能源,主要成分以甲烷(CH4),具有環保、熱值高、無毒的特點。
2 、天然氣是一種易燃易爆的氣體,當空氣中的天然氣與空氣混合到一定濃度時,遇到火源(包括明火、靜電、火花)會發生爆炸燃燒。
3 、天然氣在正常燃燒時,會消耗大量空氣,并釋放少量二氧化碳,有利保護環境。但當燃燒不充分時,煙氣中將含有一氧化碳氣體,如果排放不暢,積聚在室內容易引起人身事故。
4 、天然氣密度比空氣輕,一旦發生泄漏,容易擴散,燃氣具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地方,燃氣泄漏報警器應安裝在燃氣設施的上方。
由于天然氣的易燃易爆性,燃氣安全的維護需要供需雙方的共同努力,
預防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改變燃氣用途是對燃氣企業合法權益的侵害,在實施過程中容易引發安全事故;安裝、改裝、拆遷固定燃氣設施和燃氣器,會給整個燃氣管道設施帶來事故隱患。安裝、改裝、拆遷固定燃氣設施和燃氣器需具要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或規范的要求,需要有相應的技術設備和有資質的單位實施,安裝、改裝、拆遷固定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后,重新通氣前須經過燃氣供應單位的驗收,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安裝、改裝、拆遷固定燃氣設施和燃氣器應當委托燃氣供應單位或者有資質的單位實施作業,不得擅自作業。
案例擴展
案例一:2012年9月26日煙臺福山一小區發生燃氣爆炸事故造成1死4傷,該燃氣爆炸事幫與用戶私接燃氣管線有關。
居民在裝修和房屋出租時,用戶私自在燃氣管道上接、裝燃氣設備,或私自移動燃氣設備的情況屢見不鮮,嚴重威脅用戶生命安全。
分析:用戶私接和私改燃氣管道是怎么造成的?
造成用戶私接私改燃氣管道的原因有以下幾個:
1、用戶在新房裝修時不了解燃氣管道安裝的重要性,在不咨詢燃氣公司的情況下,讓裝修公司或家裝人員為其進行燃氣管道安裝;
2、用戶在原有的用氣設備基礎上增加設備,為貪圖方便在不咨詢燃氣公司前提下,私自在燃氣管道上開口連接新設備用氣;
3、用戶燃氣管道安裝位置或使用的燃氣設備不符合規范,在開通燃氣后私自連接管道使用;
4、用戶偷盜氣,拆下計量設施直接管道用氣。
案例二:21戶居民私改燃氣表偷氣 被集體“斷氣”
表箱內燃氣表已不翼而飛,僅剩一根軟管連接進氣管道。
據中國新聞網2014年5月23日報道:武漢硚口長豐村多達21戶居民的燃氣表竟神秘“失蹤”,有的用戶索性私自改裝,避開計量燃氣表具,用軟膠管接通進氣閥門,這樣做的“好處”就是天然氣可以“岔倒用”而不產生計費。昨天,武漢市天然氣公司聯合警方到該村展開專項稽查,針對違規改裝燃氣管道、涉嫌盜氣的用戶,現場封閉14家供氣閥門,要求限期整改。
私自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遷固定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屬于違法嗎?
對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擅自改動燃氣設施等破壞燃氣設施及偷盜燃氣的行為,《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有相關的明確的規定和處罰。
(1)《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六)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
(七)未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八)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等破壞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5)《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綜上所述,為了您和您家人的安全,請嚴格遵守《泰安市燃氣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規范,維護公共安全,共同營造安全、和諧供用氣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