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黨總支、支部:
按照中組部《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文件精神,請認真做好黨費收繳工作,并于4月20日前繳至集團公司黨委。
注意事項:
1、黨費收繳請一并填寫好《局屬單位黨費收繳管理情況備案表》(以上文件附件1),并將電子版發至tsrqbgs@126.com,紙質版蓋章交集團黨委備案;
2、請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5日前準時上交,沒有特殊要求不再行通知;
3、黨費收繳以黨總支、支部為單位上繳集團公司黨委;
4、請各單位認真手工填寫《市直機關黨支部工作手冊》,做好市直機關工委年度檢查迎檢。
集團公司綜合辦公室
2016年4月15日
附1:
中組部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工作,現作如下規定。
一、黨費收繳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
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六條
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七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八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 黨員自愿多交黨費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并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二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每年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上繳中央。上繳中央的黨費應當于次年4月底前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戶,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十六條
鐵路、民航系統黨的關系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
二、黨費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八條
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
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二十條
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二十一條
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
三、黨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
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
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于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
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后上崗。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第二十七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留存黨費。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中央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是: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黨費開支的主要項目;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要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條
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黨組織收繳、使用和管理黨費的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規定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附件2:
泰公用黨發〔2015〕15號
關于進一步規范黨費收繳管理工作的通知
局屬各單位黨委(總支、支部):
為進一步明確黨費收繳標準,嚴格黨費收繳程序,加強黨費收繳制度約束,全面規范局系統黨費收繳管理工作,現就黨費收繳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標準,核準數額。局屬各單位要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對所屬黨員的黨費繳納基數、交納比例、應交黨費額等內容進行認真審定。審核確定后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報送至局黨委備案。對黨員收入有變化的,應及時進行調整,確保按規定的數額收繳黨費。
二、規范程序,加強管理。指定專人負責收繳黨費,收繳黨費時應按照規定比例核準交納數額,認真履行黨費收繳登記手續,黨費要逐級收繳。黨員應按月交納黨費,遇有特殊情況,經批準同意,黨員可以委托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三、完善制度、強化約束。建立健全黨費收繳臺帳,完善黨費收繳登記、公示、檢查、責任等各項制度,用制度來保障黨費收繳工作。要認真組織黨員學習《黨章》和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不斷增強黨員的黨性觀念、組織觀念和自覺交納黨費的義務觀念。指定原則性強、工作認真的同志負責黨費收繳工作,確保黨費收繳及時,管理安全,不出問題。
附件:1、局屬單位黨費收繳管理情況備案表
2、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中共泰安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委員會
2015年6月9日
附件1:
局屬單位黨費收繳管理情況備案表
單位名稱(蓋章): 收繳人簽字:
姓名
月工資總額
月交費基數
交納比例
實交黨費
備注
附件2:
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
和管理的規定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工作,現作如下規定。
一、黨費收繳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 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六條 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七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八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 黨員自愿多交黨費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并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二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每年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上繳中央。上繳中央的黨費應當于次年4月底前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戶,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十六條 鐵路、民航系統黨的關系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
二、黨費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八條 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 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二十條 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二十一條 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
三、黨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 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 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于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 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后上崗。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第二十七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留存黨費。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中央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是: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黨費開支的主要項目;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要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條 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黨組織收繳、使用和管理黨費的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規定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