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崗位管理,建立規范和諧的崗位用工機制,保障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避免重點人才、關鍵崗位員工因離職后給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帶來不利的影響和不必要的損失及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和《泰安市泰山燃氣集團有限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工作的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 適用范圍
1、集團公司機關中層副職以上領導干部;
2、全資和控股子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及所屬的中層領導干部;
3、委派到合資合作公司的管理人員。
上述人員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納入集團公司競業禁止范圍。
第二條 其他人員,集團公司視為有必要時,可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第三條 競業禁止內容
1、在崗員工
(1)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與集團公司生產或經營產品同類的產品;
(2)自營與集團公司同類的業務;
(3)為他人經營與集團公司生產或經營的產品同類的產品;
(4)為他人經營與集團公司同類的業務;
(5)加入集團公司競爭對手或成為集團公司競爭對手;
(6)出資入股集團公司同行業企業;
(7)參與集團公司競爭對手的經營管理和生產技術管理。
上述1—7條款適用于乙方直系親屬(指簽訂本協議后發生上述行為。)
2、離職、辭職員工
(1)不論離職、辭職、辭退或被開除,應立即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有職務開發中商業秘密的所有文件、記錄、信息、資料、器具、數據、筆記、報告、計劃、目錄、來往信函、說明、圖樣、藍圖及綱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內容之任何形式之復制品),并辦妥有關手續,保證有關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集團公司有關商業秘密信息,也不能得以任何方式再現、復制或傳遞給任何人,更不得利用前述信息謀取利益。
(2)不論離職、辭職、辭退或被開除,2年(黨員領導干部3年)內不得從事原崗位相同或相近企業及與集團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內工作。
(3)不論離職、辭職、辭退或被開除,2年(黨員領導干部3年)內不得自辦與集團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或者從事與集團公司商業秘密有關的生產經營行為。
(4)不論離職、辭職、辭退或被開除,2年(黨員領導干部3年)內不能直接地或間接地通過任何手段為自己、他人及任何實體的利益和與他人或實體聯合,以拉攏、引誘、招用或鼓動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員離職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員。
第四條 集團公司與適用范圍內的人員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勞動人事科負責員工競業禁止管理制度的修訂以及競業禁止協議的簽訂和管理工作。工會負責對員工競業禁止協議管理工作監督以及接受、調解員工對競業禁止協議管理工作的意見和申訴。
第五條 集團公司對簽訂競業禁止實行分級管理,集團公司與機關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全資和控股子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委派到合資合作公司管理人員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其余人員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各單位簽訂。
第六條 競業禁止地域范圍指省內同行業。
第七條 競業禁止期限為集團公司與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員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兩年,列入競業禁止范圍內黨員領導干部,競業禁止期限為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年。
第八條 管理要求
1、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與員工經協商一致后,簽訂競業禁止協議,一式兩份,員工和集團公司各執一份。
2、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普通員工兩年內、黨員領導干部三年內不得到與集團公司、集團公司全資和控股子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從事與原崗位或相近的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3、在競業禁止期限內,集團公司向解除勞動關系并執行和遵守競業禁止協議的員工按年支付的競業禁止補償費,競業禁止補償費按照基礎工資(崗位工資,不含各類津貼和獎金)的20%支付。
5、競業禁止補償費每年一次性支付,如拒絕領取,集團公司將補償費通過財務專用賬戶保管,同時視為已支付競業禁止補償費。
6、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后,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認為不必要履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競業禁止協議。
7、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后,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時,公司認為不必要履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競業禁止協議。
8、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后,員工與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集團公司認為不必要履行時,不予支付競業禁止補償費。自停止補償費之日起,員工可不履行競業禁止協議的有關條款義務。
納入競業禁止范圍的人員,在崗期間執行和遵守競業禁止規定是其應盡的義務,不給予競業禁止補償。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納入競業禁止范圍內的員工,在集團公司工作期間,本人或直系親屬在競業禁止地域范圍內到同行業企業或與集團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從事投資、入股或從事與員工本人崗位相近的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視為違反競業禁止管理規定,集團公司有權要求其整改,拒不整改的,給予調離崗位、辭退、開除處分。(說明:直系親屬是指在本規定印發之日起違反競業禁止的行為。)
2、納入競業禁止范圍內的員工離職、辭去在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的一切公職,需先行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書和承諾書,拒不簽訂的,集團公司有權不予辦理社保、醫療、住房公積金等相關轉移手續。
3、退休后仍需遵守競業禁止規定年限的,如違反本規定或競業禁止協議書,集團公司有權將向其發放的住房補貼作為違約金進行處置。
4、員工不履行競業禁止協議規定的條款,應承擔違約責任,向集團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集團公司上一年向該員工發放的補償金的3倍支付。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公司所有。
附件2:
泰安市泰山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競業禁止協議
泰安市泰山燃氣集團有限公司(下簡稱“甲方”)
(下簡稱“乙方”)
乙方已同甲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且為甲方員工,因工作需要,接觸到甲方的商業秘密,為保護甲方的商業秘密及其合法權益,確保乙方在職期間和離職后不與甲方競業,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和《泰安市泰山燃氣集團有限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就乙方對甲方承擔的競業限制義務及甲方因乙方承擔競業限制義務而對乙方的補償等相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在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1、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與甲方生產或經營產品同類的產品;
2、自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
3、為他人經營與甲方生產或經營的產品同類的產品;
4、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
5、加入甲方競爭對手或成為甲方競爭對手;
6、出資入股甲方同行業企業;
7、參與甲方競爭對手的經營管理和生產技術管理。
上述1—7條款適用于乙方直系親屬(指簽訂本協議后發生上述行為。)
二、乙方離職后的競業禁止義務
1、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乙方應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有職務開發中商業秘密的所有文件、記錄、信息、資料、器具、數據、筆記、報告、計劃、目錄、來往信函、說明、圖樣、藍圖及綱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內容之任何形式之復制品),并辦妥有關手續,所有記錄均為甲方絕對的財產,乙方將保證有關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有關商業秘密信息,也不能得以任何方式再現、復制或傳遞給任何人,更不得利用前述信息謀取利益。
2、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后2年(黨員領導干部3年)內不得在與甲方從事的行業相同或相近的企業,及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內工作。
3、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后2年(黨員領導干部3年)內不得自辦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或者從事與甲方商業秘密有關的生產經營行為。
4、在與甲方離職后2年(黨員領導干部3年)內,不能直接地或間接地通過任何手段為自己、他人及任何實體的利益和與他人或實體聯合,以拉攏、引誘、招用或鼓動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員離職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員。
5、甲方有權隨時核實了解乙方是否存在競業禁止的情況,乙方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6、乙方同意競業禁止范圍為:山東省內同行業。
三、競業禁止補償
1、乙方離職日期作為競業禁止起始日,甲方應按競業禁止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競業禁止補償費。競業禁止補償費按照在崗時年基礎工資(崗位工資,不含各類津貼和獎金)的20%支付。
2、競業禁止補償費每年一次性支付,如拒絕領取,集團公司將補償費通過財務專用賬戶保管,同時視為已支付競業禁止補償費。
4、競業禁止期滿,甲方即停止補償費的支付。
四、違約責任
1、納入競業禁止范圍內的員工,在集團公司工作期間,本人或直系親屬在競業禁止地域范圍內到同行業企業或與集團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從事投資、入股或從事與員工本人崗位相近的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視為違反競業禁止管理規定,集團公司有權要求其整改,拒不整改的,給予調離崗位、辭退、開除處分。(說明:直系親屬是指在本規定印發之日起違反競業禁止的行為。)
2、納入競業禁止范圍內的員工離職、辭去在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的一切公職,需先行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書和承諾書,拒不簽訂的,集團公司有權不予辦理社保、醫療、住房公積金等相關轉移手續。
3、員工不履行競業禁止協議規定的條款,應承擔違約責任,向集團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集團公司上一年向該員工發放的補償金的3倍支付。
4、甲方不履行規定義務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五、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應以協商為主,如果無法協商解決,爭議一方或雙方有權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六、其他
1、本協議提及的技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方案、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制造方法、產品材料構成、工藝流程、技術指標、數據庫、會議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圖紙、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等等。
2、本協議提及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天然氣上下游客戶名單、銷售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建設項目資料、重點用戶資料等等。
3、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4、本協議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泰安市泰山燃氣集團有限公司(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授權人): 身份證號碼:
職務: 住址:
電話: 電話:
附件3:
承 諾 書
本人 已認真閱讀《泰安市泰山燃氣集團有限公司競業禁止管理暫行規定》中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自愿與泰安市泰山燃氣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書》。
本人保證,在泰安市泰山燃氣集團有限公司工作期間,按照《泰安市泰山燃氣集團有限公司競業禁止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和《競業禁止協議書》的約定,本人及直系親屬,不參與山東省內同行業企業和與本人崗位相近特別是與泰安市泰山燃氣集團有限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從事投資入股、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如本人和直系親屬存在上述違反競業禁止的行為,自愿接受《泰安市泰山燃氣集團有限公司競業禁止管理暫行規定》和《競業禁止協議書》的規定處罰條款,并放棄追訴權利。
承諾人簽字:
承諾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