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日前,國家發改委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印發了修訂版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文件的出臺對于突破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市場化融資,推動民企積極參與特許經營項目有著重大意義,燃氣作為社會一項重大的公用事業領域,自然也會受到《辦法》的影響。
修訂版《管理辦法》發布以來,通過延長特許經營期限至40年,和鼓勵民營企業以多種形式參與特許經營,提升了燃氣行業的投資吸引力和市場活力。這些舉措不僅促進了民間資本的積極參與,還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政府財政壓力,提高了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此外,由于燃氣行業所具有天然壟斷性,加之特許經營權所帶來的市場支配地位,若不對于政府的授權行為加以規制,必然影響市場準入,導致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情況出現。因此《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公平競爭的法律責任,規定在特許經營者選擇程序中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競爭的公職人員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這將有效遏制市場歧視行為,保障不同所有制經營主體的平等進入,推動燃氣行業的健康發展。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明確指出,不存在特許經營權轉讓費這一概念,政府不應向個體經營者收取該費用。這對于燃氣領域尤為關鍵,因為不合理的特許經營權轉讓費會帶來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增加特許經營企業成本負擔。部分地方配氣價格管理文件規定,特許經營權費用原則上不得計入定價成本,將導致企業無法將相應成本通過終端銷售價格予以疏通,從而實質上增加了燃氣企業的經營成本。第二,抑制市場競爭,影響服務質量。高昂的特許經營權轉讓費可能導致一些有意愿參與的普通燃氣企業望而卻步,減少市場競爭。這種情況不僅會導致市場壟斷,還可能導致燃氣服務質量的下降和效率的降低,最終損害消費者利益。第三,損害特許經營的公益屬性。特許經營的初衷是通過市場化手段引入競爭,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過高的轉讓費會使這一目標偏離軌道,使特許經營項目的公益屬性受到侵蝕。特許經營項目應以滿足公眾需求、提供高質量服務為根本目標,而不應成為政府創收的手段。過高的轉讓費實際上將公益性項目變成了盈利性項目,偏離了特許經營的初衷,不利于社會的公平和可持續發展。
高額的特許經營權使用費一直以來給特許經營經營企業造成很大的負擔,雖然訪談中發改委左古月處長提及的特許經營權轉讓費并不完全等同于特許經營權使用費,但其背后的邏輯是一樣的,作為使用者付費的項目,任何政策的設計與出臺都應該是以廣大人民群眾(用戶)的利益作為考量的第一因素。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因為同時具有公共性和經營性兩種屬性,所以,它的市場化融資過去一直存在著較多的制約和瓶頸,這個領域因此也成為我國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重點之一。新規直面特許經營領域焦點問題,順應了新形勢新要求,將有助于深化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
據介紹,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充分汲取過去幾年間的立法、政策和實踐成果,在特許經營領域民間資本準入、投資管理、價格機制、政府合規融資等方面作了具體的制度設計。
比如,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增設鼓勵民營企業參與條款,同時,細化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條款,規定“在特許經營者選擇程序中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競爭,對不同所有制經營主體實行歧視待遇的”,公職人員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最大程度保障特許經營各方合法權益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投融資領域一項重要的改革舉措和制度創新。修訂后的《管理辦法》著力解決項目實施不規范的問題,圍繞最大程度保障特許經營各方合法權益提出針對性制度舉措。
《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特許經營的項目范圍,商業特許經營項目和不涉及產權交易的公建民營和公辦民營等不屬于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同時也禁止地方政府借特許經營的名義新設行政許可并收費,杜絕天價特許經營轉讓費的現象,回歸特許經營項目的公益屬性。
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行政復議與應訴處副處長 左古月:是沒有特許經營權轉讓費這個概念的,政府不應該向個體經營者收取費用。如果政府收取了這個費用的話,實際上特許經營者會把這個成本轉嫁到向公眾收取的費用上,我們社會公眾享受公共產品、公共服務的成本會進一步地提高,這是不符合我們特經營項目公益性的理念的。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也進一步明確了價格和收費的調整機制,明確價格調整與績效評價要掛鉤,并規定實施機構要協調開展價格調整的義務。同時,通過完善支付管理制度,明確政府應當專款專用,定期向特許經營者支付,來杜絕拖欠,同時也完善了信息公開制度,明確政府應當將有關的項目信息履約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嚴防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新修訂版《管理辦法》明確特許經營管理的各方職責分工,明確了行業主管部門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協調下依法開展相關工作的職責,以及財政部門的預算管理和財經監管職責。同時明確提出,要嚴防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管理辦法》理清了特許經營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序,即特許經營方案審批以及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程序由誰審批、如何審查等基本建設程序問題。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充分體現了防范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原則,突出強調了財政資金補貼合規性、政府和社會資本風險分擔等要求;明確禁止涉嫌政府違規融資的情形,例如,在建設工程完成后直接將項目移交政府,通過提前終止協議等方式變相逃避運營義務,承諾以財政資金為項目融資提供擔保或作為還款來源。
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副司長 于文濤:我們完善了責任追究制度,依托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進一步完善政府誠信的約束制度,同時也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明確政府工作人員損害特許經營者利益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也依據財政支出管理制度,明確了政府侵占、挪用、拖欠特許經營者有關應付款項的法律責任。(總臺央視記者 吳昊 高媛 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