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泰山燃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物資采購管理,規范采購行為,發揮規模優勢,最大限度降低物資采購成本,規避分散、獨立采購帶來的各類風險,保障有效供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所屬企業)物資采購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資是指集團公司生產建設和經營管理所需采購的原材料、輔助材料、設備、配件、工具、印刷品及保險服務等。
本辦法所稱物資采購管理包括物資采購計劃、實施、倉儲、供應等全過程的管理、控制和監督。
第四條集團公司物資采購實行統一管理、集中采購、分級負責的體制。
第五條 集團公司物資集中采購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規范采購行為,保障物資供給;
(二)發揮規模優勢,堅持集中采購;
(三)減少庫存規模,降低資金占用。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集團公司成立集中采購領導小組統一管理集團公司物資采購工作。
集中采購領導小組:
組 長:單保華
副組長:陳世峰、于新科
成 員:曹俊鋒、賈傳嶺、鄭文、李建虎、王桂林、黃東明、杜林、潘雷
集中采購領導小組下設采購推進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設備部,張坤兼任辦公室主任,劉繼清、周路路、王飛、呂京華為成員。泰山港華公司和綠能公司各抽調一名專業人員充實辦公室配合做好集中采購平臺建設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邀請其他相關部門人員參加。
集中采購領導小組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訂集團公司物資采購管理規章制度;
(二)組織制訂集團公司集中采購物資目錄,并監督實施;
(三)負責集團公司集中采購物資供應商的管理;
(四)指導、監督所屬企業物資采購管理工作。
第七條 所屬企業物資部門負責本企業具體的物資采購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集團公司物資采購管理規章制度;
(二)負責本企業采購物資計劃的編制和實施;
(三)負責本企業物資采購質量管理工作;
(四)負責本企業物資質檢、倉儲、配送管理和物資統計工作;
(五)負責集團公司集中采購物資供應商管理平臺在本企業的應用。
第三章 供應商管理
第八條 集團公司對集中采購物資供應商實行統一管理,并建立集中采購物資供應商庫。
第九條 集團公司實行供應商準入制度。供應商準入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備國家和集團公司要求必須取得的質量、安全、環保以及其它生產經營資格;
(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業績,近三年經營活動中無違法記錄;
(四)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近三年在國家、行業以及集團公司、地方政府質量監督檢查中無不合格情況;
(五)集團公司要求具備的其它條件。
第十條 集團公司對重要、戰略物資,在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基礎上,與供應商訂立集中采購戰略合作協議,保持長期穩定的戰略合作關系。
第十一條 集中采購物資供應商準入由集中采購領導小組組織以招標或評審的方式確定。
第十二條 集中采購物資供應商準入證由集團公司制作和發放,集中采購物資供應商準入證在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范圍內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供應商準入證實行有效期制,準入證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后復審。復審合格的,換發新證;不合格的,準入證作廢并收回,取消準入資格。
第十四條 集中采購領導小組和所屬企業每年對供應商進行一次考評,考評內容包括交貨數量、供貨時限、物資質量、合同履約、售后服務、誠信經營等。發現供應商有一次違約行為的給予黃牌警告,有兩次違約行為或有影響采購方生產經營行為的供應商將被列入“黑名單”,取消供應商資格。
第十五條 集中采購物資供應商由集中采購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和使用單位考評。
第十六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準入資格: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準入證的;
(三)外包生產、外借準入證的;
(四)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合同義務造成集團公司或所屬企業損失的;
(五)有價格欺騙行為的,或者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的;
(六)因故意、過失提供不合格物資的;
(七)其它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向供應商收取費用。
第四章 采購實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 所屬企業應當依據批準后的物資 采購計劃,按照規定程序實施采購。
第十九條 物資采購可以采用招標采購、 競爭性談判采購、詢價采購、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
招標采購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公開交易條件和要求,由若干投標人參加投標,按照規定程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采購。
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邀請三家以上的供應商通過談判進行的采購。
詢價采購是指比較三家以,上供應商的報價進行的采購,特殊物資除外。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從唯一供應商處進行的采購。
第二十條 列入集中采購物資目錄的物資,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必須在已取得集中采購供應商準入證的供應商中選取采購。
第二十一條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集團公司權屬企業自產物資、經質檢部門檢測合格的節能環保型物資、國產物資。
第二十二條 物資采購可根據需要選聘技術、經濟、法律量、安全、環保等有關專業人員參與談判和審查把關。
第二十三條 物資采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和集團公司合同管理相關規定訂立書面合同,并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查審批。
第二十四條 采購物資所需資金列入投資計劃或年度財務預算,納入資金計劃管理,具體按投資管理或財務管理相關規定執行。物資采購應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進行付款。特殊情況下必須預付款的,一般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30%。需要留取質量保證金的一般為標的額的5%—15%。
第二節 質量管理
第二十五條 采購物資嚴格執行有關技術標準,實行標準化設計、標準化采購。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不得以設計指定、技術指定、使用指定等方式指定采購特殊物資或過于高標準的物資。
第二十六條 屬于集中采購的物資,采購單位應從集團公司集中采購供應商庫中選擇供應商,并對供應商質量保證能力進行檢查或驗證,及時向集中采購領導小組反饋。
第二十七條 訂立物資采購合同,必須明確物資質量標準或要求,約定質量驗收方法和質量責任的承擔。必要時可約定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 所屬企業對重要物資或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質量檢驗的物資,應委托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入庫,并由簽訂采購合同單位向供應商索賠。
第三節 價格管理
第二十九條 集團公司集中采購領導小組及所屬企業的物資采購部門應當根據市場價格走勢、供求變化和競爭態勢,及時與供應商商議調整產品目錄價格。
第三十條 集中采購領導小組應與供應商依據戰略合作協議商定價格調整原則與調整方式,按照約定的方式確定物資價格。
第三十一條 集團公司集中采購領導小組及所屬企業的物資采購部門負責組織建立相對物資采購價格信息庫,對采購物資的價格進行采集、匯總、分析、預測,作為確定采購物資價格的參考依據。
第五章 倉儲與供應
第三十二條 所屬企業應按照物資倉儲管理制度和標準,組織開展庫房建設和物資倉儲管理工作。倉儲管理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后上崗。
第三十三條 所屬企業應依據物資采購合同和驗收標準,對到貨物資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驗收工作,并將有關信息及時、準確、完整錄入物資采購管理信息系統。驗收不合格的物資,不得入庫。對直達送料物資,所屬企業應及時組織現場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使用單位有權拒絕接收。
第三十四條 所屬企業應當制定合理的庫存儲備定額,并對倉儲物資數量和質量定期盤點,防止積壓和毀損,還要建立合理應急物資儲備,保證突發性事件的物資供應。
第三十五條 所屬企業應當根據物資質量特性,制定裝運、存儲、保管和保養措施,防止入庫物資質量下降或報廢。
第三十六條 物資出庫原則上實行先進先出,按程序發放,做到手續齊全,發放無誤。定期組織物資采購計劃、財務、配送對賬,做到賬目準確、賬物相符。
第三十七條 所屬企業應根據物資采購計劃組織供應,需要進行安裝或售后服務的,應安排服務人員到達現場,對生產急需和需要送貨的物資應組織配送。
第六章 物資統計
第三十八條 所屬企業應當將所有采購物資納入物資統計范圍。
第三十九條 所屬企業應當建立物資統計原始記錄和臺賬,對物資購入、消耗、庫存、周轉等情況進行統計。
第四十條 所屬企業按照集團公司規定的報表格式,及時、準確、真實、全面的上報物資統計報告。
第四十一條 集團公司集中采購領導小組和所屬企業物資采購部門應當運用科學的統計分析方法和現代化手段,定期分析物資統計信息,提出優化物資采購管理措施,最大限度減少物資庫存規模、降低資金占用。
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
第四十二條 集團公司對所屬企業物資采購管理按年度進行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集團公司集中采購領導小組與人力資源部共同確定。
第四十三條 集團公司對所屬企業物資采購管理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集團公司和所屬企業審計、監察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對物資采購工作進行定期或專項審計、監察,由監察部門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管理相關規定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訂立書面采購合同,或未按照規定方式進行采購的;
(二)無計劃采購非應急物資,或盲目制定采購物資計劃造成物資積壓的;
(三)擅自采購未授權物資的;
(四)未經批準在供應商庫以外選擇供應商的;
(五)采購質量不合格物資的;
(六)未按規定保管、裝運物資,造成物資損壞或質量下降的;
(七)人為向供應商泄露單位采購信息,造成不正當競爭的;
(八)其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集中采購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